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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4月发布 自7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2016-04-14 14:25来源:松花江网关键词:餐厨垃圾餐厨废弃物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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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设施厂房规划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容与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

(五)其他利用餐厨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向收运企业以及收运企业向处置企业移交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转运联单,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转运联单至少保存1年。

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统计报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至少保存2年。

原标题:《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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