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政策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2016-04-21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上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五十七条(环评信息公开)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十八条(环境信用建设)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企业环保信息交流)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法律责任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按日计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管理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延伸阅读:

上海修订环保条例 环境污染罚款上限拟提至100万元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土壤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土壤修复查看更多>上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