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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2016-04-21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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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违反环境管理台账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机动车船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扬尘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七十二条(违反水污染防治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污水外运处理的,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全过程跟踪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固废污染防治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报告危险废物的再利用方式、去向等内容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延伸阅读:

上海修订环保条例 环境污染罚款上限拟提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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