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政策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2016-04-21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上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五条(控制一次性用品使用)

宾馆、超市、餐饮、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有偿使用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总量控制)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总量指标的获取)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历史排放情况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规划环评)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评)

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十条(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延伸阅读:

上海修订环保条例 环境污染罚款上限拟提至100万元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土壤污染防治查看更多>土壤修复查看更多>上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