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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首席观察】PPP的作用、问题和对策

2016-04-21 11:29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作者:管清友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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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杭州湾大桥——预期误判、实质竞争、入不敷出

2003年,基于未来预期的乐观评估,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最终17家民企斩获先机,以BOT的形式投资参股,世界上第三长的桥梁---杭州湾跨海大桥正式开工,但是大桥建成投资启用后,项目收益明显不及预期,原因有三:一是预期收益严重误判,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的车流量偏高,预测的2010年车流量有望达到1867万辆,但实际仅有1112万辆,比预期减少了近三分之一;二是在建设过程中,成本控制不到位,多次追加成本,累计投入136亿,比规划的64亿高出一倍有余;三是邻近的嘉绍大桥、钱江通道等相继通车,分流效果明显,进一步削减了杭州湾跨海大桥的收益来源。2013年资金缺口高达8.5亿,而全年的通行费收入仅为6.43亿,按照30年收费期限,可能无法回收本金。导致投资者信心大失,纷纷转让股份,退出项目,政府被迫进行回购。可以看出,PPP项目的周期较长,充斥着各类不确定性因素,项目收益难以保障。

第三,国企具有先天优势,从而挤压民营资本经综合调查,地方政府和企业人士都表示:选择国企进行PPP项目合作的最大原因是国企的综合实力要高于民企,尤其在融资能力方面。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不单是因为银行提供给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要高于国企,更多地还是因为凭借民营企业的银行授信度,银行无法提供给项目足额的贷款,以至于民营企业需要拓展融资途径以获得足额的建设资金——事实上,从2014年开始,银行对建筑类企业的贷款就有所收紧,但相对而言,对民营企业的收紧力度要远大于国企。银行在民营建筑企业申请贷款时会充分评估其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是否足以负担还款,对抵押物的要求也比较高,但国企无论是信用贷款或是发起结构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自身的项目基本上仍旧没有什么障碍。此外,地方政府除了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有所怀疑外,在许多地方政府眼里多数民营企业不具备大型项目的承建能力。同时,因为国企与地方政府有着更为接近的企业文化,这也造成了地方政府更愿意选择国企进行合作。

案例三

国企、民企承接所PPP项目的体量具有天壤之别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曾与中国建设银行旗下的建信信托共同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中铁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发起设立多只产业投资基金,由中国建设银行做配套贷款,投资于中国中铁内外部优质项目,而后主导了成都地铁(一、三、五、七、十号线)以及成都天府大道(一期、二期、三期)的投资,整体投资规模超600亿元——而如此大手笔的融资方式,民营企业是无法操作的。

以社会资本方的角色参与了财政部第一批PPP示范项目中的吉林市第六供水厂项目的民营环保类上市公司启迪桑德的项目人士告诉我们:他们目前介入的PPP项目一般造价在2亿至5亿之间,垃圾焚烧项目一般3-4亿,污水项目以2亿以下的居多,一般都是以BOT模式运作,建设期1-2年,运营期20-30年。这些小型项目对于国企而言参与的动机相对较弱,而且对于民企的融资要求也不会太高,民企在其中便找到了生存空间。

第四,PPP项目期限长、风险大、收益低,致使其融资困难作为一种有助于提升公共事业生产效率的长效合作机制,PPP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掣肘其从金融机构融通资金。

首先,是期限长。PPP项目的存续期一般为20-30年,甚至有99年的,相较于一般项目,持续周期较长,项目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增加。一方面,流动性不足会增加PPP项目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会考虑到融通资金的安全性,出于审慎性原则,对资金投放的审核机制更为严格,要对项目做尽职调查和评审,复核项目的可行性。

其次,是风险大。PPP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组成项目公司(SPV),共同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双方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对于资金方而言,与原有的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相比,政府信用转变为项目公司信用,由于参与项目的社会资本资质良莠不齐,导致PPP模式的信用风险加剧。金融机构会对项目执行中的现金流、资产处置等加以限制和监控,以减少融资风险。

原标题:【PPP首席观察】PPP的作用、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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