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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虚热八万亿 落地项目国企拿下近八成

2016-04-21 14:32来源:《董事会》作者:吴健 李学乐关键词:PPP模式PPP项目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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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项目中,PPP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许多细节性问题,像存量项目边界的确定、新建项目上的报价问题、采购方式的确定等,这一系列的具体问题在我国出台的政策中并没有涉及,目前的政策一般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都是一些大而化之的指引。再加上PPP在我国真正兴起也就两年多时间,是个新鲜事物,成熟可参考的案例并不多。因此,当项目变得无法可依、没有惯例可循的时候,问题自然也将一个接一个地蹦出来,这样不确定性风险加大,给潜在的社会资本所带来的机会成本也会增加。

相关法律效力有所欠缺

以C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为例。该项目涉及24座车站,即22座地下站,2座高架站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217亿元。当地政府决定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运营。项目由C市城投集团作为市政府授权的项目PPP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运营和移交等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实施方案、选择确定社会投资人、代表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而外界对于这个项目的争论点在:C市城投集团是否能做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查找法律依据时,相关方发现起码有两个版本:财政部认为实施机构必须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是行业的主管单位,也就是说必须是行政主体;而发改委则认为只要是地方政府授权的单位就可以了,至于单位的性质,是行政单位还是企业法人,是没有区别的。这可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事实上,这两个规范PPP项目的文件指引都不是以明确的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出现的,而是政策性文件。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比较大。政策性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存在的,它只相当于一个指导性文件。也就是说,假如相关方在PPP合同里面违背了这个政策性文件的哪条规定,不能说合同里的这一条就是无效的。因为从法律层面来讲,只有当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与法规的强制性条款时,才能称其为无效。所以,在PPP项目的具体操作中经常会遇到明明有政策文件可依,却还是这样做可以、那样做也可以的现象,这就需要加强PPP制度设计,以立法的形式出现。

小贴士:PPP三种路径

政府购买指的是能够明确政府购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使用者购买指的是能够明确使用者(公众),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需要付费的部分,如门票、水费、高速收费等;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由于项目并非明确的政府购买服务,而采取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合理收益,所采用的一种折衷的选择,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缺口部分,使项目“可行”。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可能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三种付费方式之间并没有冲突,特别是对一些综合类项目,如区域开发,可能对不同部分采取不同的付费方式。

原标题:PPP虚热八万亿,落地项目国企拿下近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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