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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

2016-04-22 10: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环境保护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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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储量核实评审意见或备案文件;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

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

4、尚未划定范围;

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

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条 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一条 “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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