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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5日~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鸿顺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约600吨排入苏北堤河,随即对其罚款5万元,并勒令其整改。
然而,这家公司并未汲取教训。2015年2月,鸿顺公司经理王某某临时设置直径20厘米的铁质排放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厂南侧排入苏北堤河,共计2000余吨,污染了周边环境。
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2月25日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数据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180mg/L、氨氮28.2mg/L、总磷1.60mg/L,比照《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分别超标12.1倍、2.5倍、1倍。
2015年3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鸿顺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鸿顺公司经理王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鸿顺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缴纳了全部罚款。
事件并未就此止步,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鸿顺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引起了检察院的关注,被立案审查。
提起诉讼
最高检同意徐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属全国首例
为何检察院会对此事表示关注?本案公益诉讼人、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士莉认为,被告的污水处理成本为每吨50元,其偷排2600吨废水就能非法获利13万元,而且有理由推定被告违法排放数量远远超过2600吨,可见其多次违法排污获利巨大。
“这也充分说明,仅仅通过行政处罚并不足以震慑被告的违法行为,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罚了之。”于是,此案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追讨民事索赔,为生态修复提供资金。
检察院成为公益诉讼人,需经过严格的诉前程序。据了解,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徐州市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诉前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联系民政部门,确定全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3家社会组织,逐一上门走访,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然而,上述组织均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本次起诉的主体责任。
随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的问题,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关于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公诉难点
环境污染损害如何评估?专家鉴定超过20万元
徐州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
“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是本案的最大难点。”陈士莉表示,检察机关立案后,专门委托3名环保专家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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