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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偷排企业被判承担环境修复费百万余元

2016-04-27 09:0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莉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污染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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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鸿顺公司未严格按照环保验收工作报告中所明确的要求在污水排放口安装污水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没有对废水排放总量和COD进行连续监测,属于持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案情和污染监测结果及污染特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鸿顺公司2014年和2015年两次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26.91万元,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则应是损害额的3~5倍。

法院裁定

造纸企业赔偿逾百万元,用于修复受损环境

当天下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合议庭经审理认为,鸿顺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连续3年违法排放废水,无论客观上鸿顺公司是否有能力恢复环境,都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即使遭遇排污的苏北堤河水质现已达到标准不需要修复,但鸿顺公司依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来替代恢复原状的责任。

被告因行政违法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被告主张直接抵扣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就2600吨废水的排污量而言,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金额应认定为26.455万元。

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生产经营规模、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修复的难易程度、污染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鸿顺公司所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为105.82万元,并承担公益诉讼人支出的专家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等1.7万余元。

鸿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赔偿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鸿顺公司在最后陈述时表示,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已经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对社会的危害和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对企业因违法排放造成的污染表示歉意。今后将以此为鉴,加大企业的环保投资力度,健全制度,明确义务,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判决后,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具有标杆意义,意味着今后企业偷排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惩罚。

原标题:偷排企业被判承担环境修复费百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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