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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2016-04-29 14:42来源:大众网关键词:海水淡化水资源短缺集中式供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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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水单位应将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制作单位管理文件,下发并组织各班组、供管水人员统一学习。涉及到岗位操作内容的,应将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在相关岗位上墙公示。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二)建立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完善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类型、工艺、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及卫生管理等基本信息,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三)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

(五)配合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卫生监督意见;

(六)向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资料;

(七)向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水源性传染病疫情;

(八)其他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条 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使用净水剂、防护涂料、消毒剂、消毒设备、供水设备等,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必须采购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应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净水工艺中使用的其他产品、消毒设备使用的原料,应达到食品级标准或产品最高卫生安全级别标准,并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证明和每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建有产品贮存库或设置贮存区域。贮存环境应保持整洁,产品应分类并按照产品存放标准要求进行贮存。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建有消毒间,并按照消毒方式配备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取水、浓盐水排放、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七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储备。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对应急预案、人员配备、物资储备进行更新管理,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严防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

第四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5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清水池的外围5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清水池应进行固化、绿化,但不得在池顶、外围50米的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海水水质和海水淡化工艺要求确定预处理系统和反渗透系统的工艺,定期对膜组件进行化学清洗消毒,确保处理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反渗透膜脱盐率、产水量、滤后水水质指标明显下降不符合生产要求时(具体指标参照附录B的要求),应对膜组件进行更换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在取水点、生产区设置质量控制点,采取定时巡视、水质检验等方式,控制水质处理效果。

在预处理系统及反渗透系统的关键控制点应配置连续测定仪,对pH、电导率、浊度、余氯、ORP、温度等主要水质项目,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使用净水剂等产品时,应根据运行管理条件进行检验,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投加使用。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供水量确定消毒剂、消毒设备原料的储备量。使用的消毒剂具有挥发性的,必须每日测定有效成分的含量,保证消毒效果。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净化后的生活饮用水应进行调质处理,调质的水质特征指标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保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生产出的浓缩水、污泥水,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排水渠不得在水源水取水湖(池)的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

第五章 输配水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输送出厂水的配水管网使用的管材管件,应是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输配水管网不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为新建直供独立管网的,应考虑长远供水规划和水质卫生安全,尽可能采取环状设置。供水人口或供水用户较少的,可采用树枝状设置。

管网输水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清洗、消毒。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输配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可采取直接并入城市管网连接和配套水厂成品水掺混后连接两种形式,并取得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条 采取直接并入方式的,应在小范围供水区域进行试验,并对管网末梢水的特征指标进行检验,保证管网末梢水水质合格且感官指标不得出现明显变化。

小范围供水区域试验时间不得少于两周。在管网末梢水水质合格并保持平稳的前提下,可逐步扩大供水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采取配套掺混方式的,应设单独出厂水输水管道,在配套水厂清水池储水掺混。供水单位应在配套水厂内和周边管网进行特征指标的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和水质感官指标的变化确定掺混比例。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输配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时,管网末梢水的感官指标出现明显变化,或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上报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论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原标题:《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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