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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2016-04-29 14:42来源:大众网关键词:海水淡化水资源短缺集中式供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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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质检验

第三十三条 设计日供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三十四条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及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选择确定。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水源水的检验项目和频次为:

(一)每日检验项目应包括《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表1的项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钙、镁、钾、钠、硼等。

(二)每周检验项目应包括铁、锰、铜、锌、挥发性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铅、六价铬、硝酸盐。

(三)每月检验项目应包括《海水水质标准》(GB3097)全部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供水单位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选择确定的补充项目。

对于检验结果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的水质指标,供水单位应调整净水设施设备运行参数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处理,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验项目和频次、合格率计算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受运行管理条件限制,不能开展或完全开展水质检验时,可以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饮用水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第七章 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理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制度,将水质检测资料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行政部门。

上报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包括检验项目和结果、水质合格率、检验机构等信息。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时间和方式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供水单位共同商定。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事件报告制度,在以下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因水源水突然变化导致现有净水工艺无法保证出厂水水质时;

(二)检测发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可能危害居民健康或影响企业生产使用时;

(三)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时。

供水单位应指定固定的报告人员,明确报告方式。因报告不及时,造成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扩大和升级,应追究报告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发现水质不合格、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学调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应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原因、应急控制措施、事件处置结果等各环节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八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卫生知识培训应由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人员组织培训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资料、合格证明应存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海水淡化:是指利用海水脱盐生产淡水。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指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要求,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及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及清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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