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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暗管排污,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必须移送行政拘留?
《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暗管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拘案件的第三种情形,环保部门应依据该条款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实施查封、扣押,环保部门需注意“可以”与“应该”的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对于“可以”情形,环保局可以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查封、扣押;而对于“应该”情形,环保局必须实施查封、扣押。
2、实施查封、扣押的主体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可见,实施查封、扣押时,环保部门不能委托其下属的环境监察部门实施,实施人员也需要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只具有监察证而不具有执法证的非行政人员,不具备实施查封、扣押的主体要求。
3、查封、扣押的时间限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是环保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设备、设施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法定期限届满,环保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要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若延长期限,需要在30日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排污者,若没有及时通知,排污者可以要求环保局解除查封、扣押。
4、实施查封、扣押时,环保部门能否直接对企业拉闸断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经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环保部门没有拉闸断电的权利,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可以在“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不能直接拉闸断电。
5、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环保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后是否应该移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
查封、扣押是《环境保护法》赋予环境部门的一项强有力的执法武器,有效改变了以往执法“偏软”,不能有效遏制排污或者执法人员一走,企业又开始排污的情形。但作为一项限制公民财产权利的措施,法律从实施主体、适用范围、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保管、解除、移送、检查监督等实施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及限制,环保部门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因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不当或不合法,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若行政相对人起诉到法院,行政行为很有可能会被法院撤销,这时,环保部门不仅会面临败诉及国家赔偿的风险,还有可能会因为未严格依法行政被司法、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故,环保部门一定要重视法律的学习,了解关于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及注意事项,并严格依法执法,这样才能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武器,有效遏制污染,并做到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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