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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

2016-05-12 09:25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作者:胡静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场地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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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虽然《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没有规定,但联邦法院通过判例形成潜在责任人连带责任适用标准。所有依据“法律身份”被确定为责任主体的人,原则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通过优势证据理论并根据《侵权法重述》(第二版)就责任的可分配性举证的,可解除连带责任。

至于连带责任主体之间责任份额的分配,法院根据它认为合适的公平的因素在多方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二)英国

英国1995年7月19日制定的《环境法》第2A部分规定“污染土地”。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被国务大臣指定为特别场地的,这类场地属于严重的污染土地,还有一类是地方主管部门指定的特别场地之外的污染土地。

1. 责任主体范围

造成或者故意允许物质进入土地而导致土地被认定为污染土地的人员有责任修复土地。某些主体造成或者故意允许物质进入土地,而这些物质逃逸到其他土地的,也对其他土地的修复负有责任。

经过合理调查,没有发现要承担修复责任的污染者,污染土地现在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是责任人。但有两个例外。第一,污染物质发生逃逸的,污染物质接受地或者逃逸经过地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不是责任人。第二,污染者因为其明显的作为或不作为,已经造成或者故意允许物质进入某土地,该土地所有者或者占有者没有造成或者故意允许物质进入土地,且物质又逃逸到其他土地的,该土地所有者或者占有者对于其他土地没有修复责任,该土地所有者或者占有者造成或者故意允许物质逃逸发生的除外。

这里的土地所有人区分两种情形:(1)对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土地而言,指不论按照自己的权利还是作为其他人的受托人,有权接受高额地租的人;或者虽不以高额地租出租土地,如果土地出租,仍有这种权利的人,但不包括没有实际占有不动产的抵押权人;(2)对于苏格兰的土地,指目前有权接受,或者如果出租土地的话有权接受相关地租的人,包括受托人、代理人、看护人或监护人,就公共或市政土地而言,包括被委托管理土地的人,但不包括没有实际占有担保对象的可继承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 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污染土地目前所有者或占有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经过合理调查,没有发现应承担修复责任的污染者。这体现了污染土地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和污染者之间的责任承担的顺位关系。

英国环境交通与地方事务部(目前的英国环境食品及乡村事务部的前身)于1999年针对污染土地修复责任归属对责任主体加以分类。A级责任者或A级责任群,即造成或者故意允许物质进入土地而导致土地被认定为污染土地的人员,这是修复责任归属的第一优先顺位,其修复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自身行为所造成的部分,而非对场地上所有污染物都加以治理。B级责任者或B级责任群是目前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拥有者,属于修复责任归属的第二优先顺位。执法机构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自己实施修复:(1)为了防止紧迫的严重危害或者水体的严重污染;(2)被执法机构要求实施修复的人不能执行修复;(3)决定不收取费用或者决定只收取部分费用的;(4)经过合理调查,没有发现相关修复责任人的。执法机构实施修复的,有权向责任人偿费用,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责任人的,按照确定的比例追偿。多个责任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各自对土壤修复承担按份责任,份额由执法机构根据国务大臣颁发的指南确定。

四、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分析

(一)责任主体的范围

虽然各国或地区责任主体名称和类别不尽相同,但大体归为两类。一类是污染者;一类是污染场地的权利人,如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现所有者和前所有者。

关于污染者的名称,相对一致,通常名曰“污染者”,台湾地区则将污染者划分为“污染行为人”和“潜在污染责任人”,美国立法中并没有“污染者”的提法,污染者被涵盖在“安排人”的范围内。

延伸阅读:

风险管控思路应贯穿场地修复全过程

原标题:【思想之光】胡静: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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