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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转型与PPP模式推广:相爱不相杀

2016-05-13 08:37来源:元亨祥经济研究院作者:楚国乐关键词:PPPPPP模式投融资平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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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政府代表方参与

原有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代表方参与PPP的模式比较常见,如济青高铁潍坊段,便是由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与中邮证券合作,共同设立济青高铁(潍坊段)PPP项目SPV公司--潍坊高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SPV公司是为该项目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负责协调组织济青高铁(潍坊段)PPP项目沿线市区的征地、拆迁以及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三)作为担保方参与

转型后的投融资平台作为担保方参与PPP模式也较为常见,主要参与方式是以其自身的经营性收入作为政府方的担保,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政府未能履约,便以自身的经营性收入作为投入资金,补偿给社会资本方。

(四)以参加产业投资基金或PPP基金的形式参与

这种形式主要有三种,在这三种政府均是委托原有的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的代表方,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或PPP基金,然后再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或项目中,具体形式如下。

模式一:“政府委托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这种模式一般为省级政府委托投融资平台代表政府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成立母基金,再由各地申报项目,经金融机构审核,母基金做优先级,地方财政做劣后级,成立子基金。

模式二:“金融机构+地方投融资平台”,二者合作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这种模式的融资结构由金融机构主导,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 优先级,平台公司做LP 的次级,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做GP。

模式三,参与产业投资基金或PPP基金。一些企业实力雄厚,管理与运营能力一流,为与政府对接项目或参与到以政府为主导的项目中,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会与投融资平台合作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具体流程一般为企业与投融资平台合作成立产业基金,再与地方政府或地方国企合作成立有限合伙形式的产业投资基金,该产业投资基金对外募集资本,并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业主方(政府)签订相应的财政补贴协议,对项目的回报模式进行约定,地方政府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并提供担保措施。

三、现行模式存在的问题及防范

(一)投融资平台与PPP结合的问题

投融资平台与PPP结合虽然能起到增信等作用,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第一,鱼目混珠现象严重,一些投融资平台转型成功,自身的债务不多且其经营性收入足够覆盖负债,参与PPP项目无可厚非,但一些投融资平台仍希望借助PPP名义保留为地方政府融资功能,或借PPP之名,成立一家子公司再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新公司参与PPP项目,为政府融资。第二,角色定位不明晰,由以上分析可看出,一些转型后的投融资平台即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又可以作为政府代表方参与PPP项目,还可以作为政府的担保方,角色完全处于混乱的状态。第三,权责利不清,转型后的融资平台仍易受当地政府主导,其资金投向是以公益为主还是以盈利为主并无明确导向,权责利不清。

(二)防范措施

1 合理定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角色

一些转型后的投融资平台其经营收入可以覆盖负债后,可以参与PPP项目,但角色应明晰,不能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又可以作为政府代表方参与PPP项目,还可以作为政府的担保方,角色完全处于混乱的状态。要合理定位其参与方式与角色,明确其参与的领域与方式,如基础设施的建设,民企可以做的,便让让民企做。民企做不了、做不好的再由政府做,或规范的投融资平台做。

2 充实实收资本、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应对地方政府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进行检查,同时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其参与PPP项目过程中,明确其信息披露机制,包括其资本金状况,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与参与方式等。

3 明晰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权责利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的权利与责任,对本地PPP项目,其投融资平台是否可参与,参与方式与角色均应有明确的定位,不能出现一个PPP项目本地的投融资平台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地方政府又对平台的运营负债负有兜底责任的现象。

原标题:融资平台转型与PPP模式推广:相爱不相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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