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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行业:政策、模式、技术驱动市场加速发展

2016-05-20 09:25来源:华泰证券关键词:土壤修复PPP土壤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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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对政府支出造成压力。在地方财政的支出端,以地方政府债务为首的项目也使得地方政府对包括土壤修复在内的环保投资发力存在困难。截至2015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约15.63万亿,较2013年6月底增加5万亿。2016年末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为107072.4亿元,专项债务余额限额64801.90亿元,合计限额17.19亿元,较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预计执行数增长7.4%至1.18亿元。

综上,从政策层面而言,土壤修复产业前期政府投资动力不足,目前阶段主要依赖以“十三五”和“土十条”为主的顶层政策驱动。在地方政府层面,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地尚待时日。地方政府的长期支付能力有限,也将成为土壤修复产业发展的掣肘。

海外政策经验:明确责任人,完善修复机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发达国家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土地污染防治体系,其中日本、美国很有代表意义,对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日本: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发现土壤污染的国家,为了防止因土地污染而影响人类的健康,日本在1970年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并根据此法将镉、铜、砷3个项目指定为特定有害物质。此后日本又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标准和法律法规,有效地遏制了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日本市街地(市区)受污染的土地日益严重,因此日本于2002年5月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根据此法能够在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运用环境风险对策的观点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实施土壤污染对策。

美国:1935年通过了《土壤保护法》,1980年建立了名为“超级基金”的信托基金,通过了《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是针对土地受污染后责任认定的法律,根据该法规,如果在任何“设施”上发现“危险物质”的“排放”或“可能发生的排放”,则“有关责任方”应当对清除污染承担连带严格责任。这就表示如果土地受到了污染,一旦被发现,政府有权要求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进入90年代,美国环保局制定了《棕色地块法》,对超级基金法进行改进,该法案阐明了污染的责任人和非责任人的界限,并制定了适用于该法的区域的评估标准,保护了无辜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为促进棕色地块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美国还发起了“棕色地块全国合作行动议程”,以税收等优惠措施,刺激私人资本对棕色地块治理和再开发的投资,例如规定用于棕色地块污染治理方面的开支在治理期间免征所得税。这项法律规定有助于吸引私人资本,对于棕色地块生产能力的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

4、商业模式分析:关注资金充足的细分领域和PPP“打包”模式

核心观点:土壤修复的商业模式尚不完全清晰,目前唯一成熟的模式是城市污染场地的土地增值。大量其他类型的土壤修复项目的资金来源或者严重依赖政府拨款,或者处于不明确状态,即使受到广泛呼吁的PPP模式,若单独推行土壤修复项目,资金可持续性也并不乐观。以“土十条”为首的顶层设计成为短期内驱动商业模式创新的最大潜在动力,而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本降低则将成为商业模式可行性提高的长期驱动力。

土壤修复过度依赖政府投资

土壤修复资金来源不够明确。一方面,不少土壤污染均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利。例如,部分土壤早在数十年前就被污染,当年的污染者早已搬离甚至倒闭,无从寻找责任主体。另一方面,与固废、水务等其他环保细分领域不同,土壤修复并不产生可以资源化的副产品,因此无法补贴整个环节的经济效益。

因此,土壤修复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政府投资驱动。目前我国土壤修复产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公开资料显示,2013 年全国各地启动土壤修复项目共计 42 个,其中业主为政府的项目 19 个,业务为企业的项目数量 23 个,但其资金来源多为国家专项资金。然而,正如我们在上一章节所述,政府对于土壤修复并不具备无限的支付能力。

商业用地增值:唯一成熟模式,关注经济发达地区,内包修复类企业优先受益

除了政府补贴之外,目前土壤修复唯一落地并可延展的商业回报模式是通过修复、开发城市商业用地,通过土地增值收回修复成本。开发的土地可以用于商场、游乐场等商业用地、学校等公共建筑用地、以及住宅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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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壤修复:寻找细分领域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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