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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

2016-05-23 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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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一)预留初始排污权;

(二)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三)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的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五)排污单位削减的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大于其拥有初始排污权的部分。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一般规定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和排污权交易机构。

第十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定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以自有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排污单位用于抵押的排污权不得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权。

排污权抵押具体政策由省环境保护、财政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排污权交易机构可依申请回购抵押金融机构的排污权和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第十二条 除以下限制条件外,排污权可跨区域交易。

(一)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黄河流域、海河流域)内进行;

(二)在环境质量现状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交易;

(三)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地区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交易;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本办法所指跨区域交易,是指在不同设区市行政区域之间的交易。跨区域交易完成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函告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除下列限制条件外,排污权可跨行业交易。

(一)火电排污单位(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

(二)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主。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出让,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协商议价交易方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中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收取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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