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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

2016-05-23 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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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购买意向的受让方,可到排污权交易机构填写意向受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山西省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意向受让方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意向受让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缴纳购买所需排污权全部交易金额40%的交易保证金及全部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委托成立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在排污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交易方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

(一)第三方对出让标的权属提出异议,且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

(二)交易竞价中所有报价低于规定的交易基准价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交易的情形。

排污权交易暂停后,由排污权交易机构对交易标的和价格重新审核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继续进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中止,退回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条 排污权交易意向达成后,排污权出让委托方和受让方在排污权交易机构组织下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排污权交易机构和交易双方留存。

第三十一条 交易价款结算:

(一)交易双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此前缴纳的受让保证金可用于冲抵交易价款,其余款项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排污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二)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二条 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经企业申请,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期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全部缴清。缴款比例为:

(一)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购买企业需一次性缴清;

(二)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总额的50%;

(三)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总额的40%。

第三十三条 受让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的处置:

(一)在《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约定的有效服务期限内,意向受让方没有取得受让排污权的,其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在服务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排污权交易机构全额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在《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约定的有效服务期限内,未取得申请受让排污权全部数额的,其交易价款少于受让保证金金额的,其受让保证金与交易价款差额部分在服务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排污权交易机构退还。交易手续费按实际发生的交易业务量依标准收取,多余退还;

(三)受让申请得到受理,无故未参加排污权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的,受让保证金由排污权交易机构全额退还,但已按照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和意向受让方全部受让申请排污权核算交易金额缴纳的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四)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已缴纳的排污权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出让方向合同对方当事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排污权交易机构退还受让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时,不计利息。

延伸阅读:

山西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全名单(附全文)

新疆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细则 规范排污行为(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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