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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

2016-05-23 08: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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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和交易价款结算手续后,向排污权交易双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并在出让方排污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备书盖章,注明排污单位已出让的排污权及出让时间。

出让排污权的有效证件不是排污许可证的,由交易机构将出让信息书面告知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分期缴纳排污权交易金额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时,应同时备注分期缴纳要求。

排污权交易机构在向交易双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不含利息)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在向交易双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时排污权交易即为生效。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排污权租赁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可将本单位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按年度予以出租。排污权按年度出租,排污单位下年度排污权种类和数量不发生变化。

排污权出租不得跨年度。

承租的排污权不得转租。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出租排污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租委托书》;

2、委托单位为现有排污单位的,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单位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的,提供《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出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加盖排污单位公章。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有承租意向的排污单位,可到排污权交易机构填写承租意向受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山西省排污权承租受让登记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加盖排污单位公章。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根据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则,组织租赁双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一条 租赁双方完成排污权租赁手续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在双方排污权凭证上备书盖章,排污权租赁即为生效。

现有排污单位出租排污权后,当年实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扣除出租排污权后的剩余排污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及排污权交易业务规定,规范运行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各级环境保护、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执法监管,完善在线监控系统,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有虚报、瞒报、谎报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排污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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