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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印发《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6-05-24 10: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空气质量监测监测数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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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公开。省厅继续每月公布全省空气质量月报以及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继续做好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市级环保部门每月要向社会公布辖区各县(市、区)的空气质量排名。省站要推动做好省域及区域的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完善与各市州会商机制,为地方开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提供技术指导。

(二)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重点湖泊水质监测报告。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辖区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加大县级以上城镇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三)加强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继续每季度向社会发布全省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未开展监测原因,并按照环保部提出的发布及时性要求,采取“一测一发布“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性监测结果。各地在做好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监察执法监测信息。

六、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一)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控考核。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加强对地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水质全分析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领域的质控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省站应针对县级空气站运行维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加强县级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空气自动监测主要指标项目的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

(二)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各地要积极与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和市场监管的合力。各市州要将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情况及时报送省厅,并在2016年底前向省厅报送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情况年度报告。

七、扎实推进监测改革、规划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一)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深入学习党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厅党组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序推进全省环保机构监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前期,各地要做到监测改革和正常业务两不误,防止监测队伍出现大的波动,继续推进已确定的各项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确保新旧体制顺利对接、平稳过渡。

(二)科学谋划全省“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未来五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目标及任务,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启动全省“十三五”环境监测规划和监测网络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系统内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方案,办好各类环境监测业务培训班,全面提高监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

(四)持续开展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职业理念,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抵制不良干预,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深入开展“三抓一促”活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为生态湖北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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