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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印发《2016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6-05-24 10: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空气质量监测监测数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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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的地方环保局要按照省厅制定的水站建设方案及进度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水站建设任务如期完成。适时启动水质自动站运维模式改革试点,逐步将水质自动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运维,省站会同地方监测站具体负责水质自动站运维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认真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各地要严格执行《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规定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及监测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环境质量例行及专项监测任务,及时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承担长江流域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监测任务的地方环保局要按照《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监测方案》(鄂环发〔2016〕9号)有关要求,做好长江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入河口以及其他跨界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与可靠,为我省实施长江流域水质目标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承担国家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任务的省站及地方站要按照《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环办监测〔2016〕28号),积极配合国家做好跨界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所有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全面掌握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省站加强对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与评价,及时编制各类水质监测分析报告,并根据水环境管理需求,丰富报告内容,创新报告形式,进一步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三、扎实开展全省生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不断加强遥感监测应用

(一)继续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2016年底前,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44个县域全部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已建成的率先实现全省联网。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省厅的有关安排部署,做好水、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并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县级监测站未达到国家三级站建设标准的地区要继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测工作水平,2016年底前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所有县级站必须通过国家三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二)认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要求,在2015年布设完成的1674个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基础上,再确定271个风险点位。各地要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与部署,积极配合省站做好土壤风险点位的选点工作,并按照《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省厅将与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土壤监测信息共享方面达成合作意向。

(三)强化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加强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交流与业务培训,提升环境遥感监测技术应用水平。深化卫星遥感与无人机技术在水、大气、生态、污染源、环境应急、环境监管等方面的应用,探索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开展生态遥感监测,提升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能力。继续开展全省秸秆禁烧遥感监测,为环境执法提供依据。

四、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加强污染源监测日常监督管理及应急监测工作

(一)改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方式。从2016年起,未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地方环保局根据当地环境监管与执法需要,自行确定监测方案。各地要按照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联动执法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国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继续按照以往的监测运行模式开展,省管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省站负责组织实施,其余国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由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以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数据及时报省站汇总,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与考核。省站要针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科学制定质控考核方案,建立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与巡查制度,加强对地方污染源监测的质量控制与监督考核,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巡查与抽测。

(三)认真督促排污企业履行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责任。各地要继续做好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对未公开、未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发布,确保辖区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达到80%以上。

从2016年起,各地每年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非国控重点排污企业纳入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企业提出强制性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各地要在环保局官方网站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与信息发布。省厅将组织对各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情况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网络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四)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各地应加强与周边地区在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监测合作,建立应急监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省厅将组织开展区域或流域环境应急监测演练活动,提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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