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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布新修订的《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05-25 09: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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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

成员: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安徽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省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省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省环保厅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4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省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市、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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