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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布新修订的《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05-25 09: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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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部。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省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省指挥部视情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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