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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布新修订的《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05-25 09: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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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Ⅰ级响应

6.2.1 先期处置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2.2 指挥协调

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研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事件影响的省内有关市或兄弟省市通报情况;

(8)视情向兄弟省市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9)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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