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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布新修订的《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05-25 09: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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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应急队伍

市、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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