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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筑牢健康人居环境的首要基础,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近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可谓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与大气、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哪些困难?土壤污染防治应采取什么样的思路?记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王夏晖研究员。
一问:土壤污染的危害有多大
王夏晖: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视觉、呼吸就能感受到;土壤污染往往比较隐蔽,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产品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而且,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生危害通常时间较长,具有滞后性。
与大气和水相比,污染物在土壤中更难迁移、扩散和稀释,容易不断累积,并通过作物吸收、食物链、皮肤接触和呼吸等产生农产品超标、人体健康损害等危害。由于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和转化速率较慢,导致土壤污染通常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区域性污染特征显著。
土壤污染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对农产品安全、人居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农作物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造成减产,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呼吸、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
二问:当前土壤污染防治有多难
王夏晖:首先,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基础薄弱,家底不够清楚,亟待建立针对不同土地用途的分类管理体系,以实现差异管理、精准施策。此外,土壤环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制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专项法律,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目前仍在起草,部分省份正在探索实践。
其次,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不足,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遭遇瓶颈制约。此外,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较为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再次,各方责任不清,尚未形成合力。土壤污染防治涉及环保、科技、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但目前仍未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地土壤环境,没有切实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对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最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研起步较晚,还没有发挥应有的科技支撑作用。国内大部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研究刚刚起步,很多仍处于实验室阶段,尚未形成一套适合国情、行之有效的修复技术体系。大规模工程应用时,往往面临投资费用高、环境因素影响大、二次污染控制难等问题。修复工程系统性不强,没有从全过程、全要素控制角度实施污染源整治、污染途径阻断和污染土壤修复。
三问:防治土壤污染行之有效的办法有多少
王夏晖:预防为主是必须始终坚持的优先策略。根据欧美发达国家治理经验,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优先保护好优质的土壤是避免后期治理与修复需要大量投入的关键。此外,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难以降解,一旦进入土壤环境与各类成分紧密结合后,对土壤结构、功能的破坏是长期、持续的,即使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也难以完全恢复原有结构和功能。
将风险管控贯穿始终,坚守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底线。综观世界各国土壤污染防治历程,最终均采用了以风险管控为核心思想的防治策略,并渗透到立法、标准制订、技术措施选取等环节,鲜有对受污染土壤开展大规模的治理与修复的。采取以风险管控为主的防治策略,依土定用、土尽其用,确保受污染土壤实现安全利用,应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技术经济条件的有效做法。
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要以切断污染来源作为基本前提;否则,即使采取了保护、管控、治理与修复措施,也难以达到改善土壤环境的目的。对位于部分农产品主产区、人口集中聚居区周边的现有工矿企业,应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甚至要采取退出措施。
推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防控,才能从整体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现系统施治。污染物借助大气沉降、水的流动进入土壤环境,造成土壤污染;反之,土壤受到污染后,也会成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的污染来源。若综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需要从污染物产生、排放、处理全过程,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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