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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6-12 17: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管理司水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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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

第六十八条【部门责任】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农药标准及管理】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七十条【化肥、农药施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七十一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水产养殖限制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水产养殖限制区,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第七十二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国家鼓励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物就地就近利用。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七十三条【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七十四条【农灌水质要求】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七十五条【资金支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绿色和生态原则的农业补贴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种植业及养殖业等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控制与治理

第七十六条【船舶内河排放基本要求】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七十七条【船舶设施配置要求】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七十八条【港口等接收设施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废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废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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