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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坚持质量核心 强化源头预防

2016-06-15 14:38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原二军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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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

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并新增了8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

二是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

三是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

四是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五是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

六是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

七是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保护要求。

八是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

这些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修订草案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第五章“重要功能水体保护”中。

常纪文说,加强水污染源头防控,可以将水污染带来的风险降至最小,这种思路的变化,适应了当下新的要求。

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

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明确了排污许可对象和许可证内容的确定依据。简化行政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除了排污许可之外,修改草案还对总量控制、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做了系统设计和有机衔接,并与相关法律实现了有机衔接。

在总量控制制度方面,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修订草案提出完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统一水环境监测的网络、规范、数据共享、质量评价、信息公开等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提出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针对落实各方责任,修订草案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修订草案借鉴《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二是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常纪文说,实施党政同责,有利于强化地方党委负责人的环保职责,有利于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原标题:常纪文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坚持质量核心 强化源头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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