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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坚持质量核心 强化源头预防

2016-06-15 14:38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原二军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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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水污染防治执法,修订草案的“法律部分”从当初的22条增至31条,主要包括补齐义务性规定的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等规定。

例如,修订草案第114条专门规定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行为处罚。在第135条中,还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3种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纳入了按日计罚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现行法律中处罚上限达到百万元的规定仅有1处,征求意见稿中将处罚上限定为一百万元的条款多达9条。

常纪文指出,修订草案加大了违法处罚的力度,一些行为之前可能被认为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但这次却被列入重罚的行列,体现了水污染治理环境执法大幅度收严的态势。

“一个法律如果条文很多,但法律责任偏弱,就不具有可实施性。《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我们就反复强调,没有法律责任做保障,法律就不具有可实施性。该严厉时不严厉,就不可能发挥法律的爪牙作用。在这一方面,修订草稿克服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不足。”常纪文说。

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修订草案还设专章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常纪文说,这是修订草案的一个亮点,虽然“信息公开”只有3条规定、“公众参与”只有5条规定,但专章进行阐述,也说明了水污染防治过程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修订草案提出,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纪文表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有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修订草案用法律形式把“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固定下来了。

公众参与也体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方面。由于水特别是饮用水一旦受到污染,可能涉及众多人的饮用水安全。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修订草案规定,“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继承原则。充分继承并完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行之有效的条款,如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等。

二是坚持创新原则。建立兼顾流域和行政区划特点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对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排入废水的管理要求,增加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三是坚持协调原则。处理好与《环境保护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厘清政府、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及政府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预留空间。

四是坚持落地原则。各项制度措施主体清楚、权利清晰,责任明确,程序完备,有利于各类主体执行操作。

专家建议

我们可以借鉴欧洲和美国在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拿出专门的篇幅和条例,来阐述重点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比如长江、黄河等主要河流的水污染防治。现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不是要和监管体制相结合吗?可以通过这些主要河流的监管体制改革,为我国流域监管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河流,不能搞大开发,要实施大保护。如何对这些流域的水生态环境实施有效的保护,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有所体现。

原标题:常纪文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坚持质量核心 强化源头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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