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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坚持质量核心 强化源头预防

2016-06-15 14:38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原二军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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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来进行的首次大规模修订。

修订草案共九章143条,对于原法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修订草案进行了保留,其中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等。

修订草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重点针对当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了修订。如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评估和追责力度,水质量变化纳入离任审计、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内容,让修订草案备受关注。

“这是我们国家最近10多年来,一个具有相当格局和高度的法律文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修订草案纳入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相关内容,总体格局已经搭建起来,下一步是优化结构、条文,征求各方意见,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和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落地。

全面衔接新环保法和“水十条”

2015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环境保护部通过专题调研和研究,并与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沟通协调,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

常纪文表示,修订草案吸纳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比如在立法目的上,就明确提出要‘满足水体使用功能,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常纪文指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还全面衔接了新《环境保护法》,并提炼融合了“水十条”中制度性设计等内容,同时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立法经验,“例如,《环境保护法》的很多东西,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很多经验都写进来了。可以说,新环保法的修改指引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常纪文说,把《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和“水十条”结合起来,让“水十条”的实施有了法制保障,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有人说《水污染防治法》是‘水十条’的翻版,应该说,‘水十条’各方的评价非常高,那么‘水十条’的出台也需要法制来保障。所以在这个方面,我认为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可以让‘水十条’的举措变得可落地、可实施、可保障。”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布局水污染防治

据介绍,和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草案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提出坚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在这方面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基于以往研究实践成果,国家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

二是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明确国家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功能定位,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是创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根据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经济、技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是完善目标评价考核规定,增加了评价考核、限期达标、区域限批、环保督察和离任审计等要求。

常纪文指出,修订草案坚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和原来相比,不仅仅局限于水污染防治,而是把水质改善和水生态保护相结合,视野就更加开阔,“此外,还拿出很大篇幅讲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如农药化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灌水质等的污染防治,体现了工业污染和农业污染防治‘两手都要抓’的思路。”

原标题:常纪文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坚持质量核心 强化源头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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