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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16-06-27 09: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环境监测项目环境监测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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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改要求

被抽查的检测机构应立即进行深刻反省,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要全面查找机构管理体系、工作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系统问题。针对通报的问题和专家组现场反馈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内部管理体系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追究问题的根源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从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整改和完善,调整、优化监测项目的承接行为,量力而行,尽职尽责,确保承接的每个环境监测项目按规范、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同时要建立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

二要全面开展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所有业务、技术人员系统学习国家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以及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等技术规范与方法,认真学习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中的有关要求,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责任落实到人。对违反国家规范、标准的业务、技术人员,要追究个人责任。

三要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责任意识。深刻认识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和弄虚作假的危害性。环境监测数据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用于决策、评价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承接环境监测项目不能仅仅是为了机构的效益,更重要的是同时承担了一份社会责任。监测行为是否规范、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更关乎机构的自身信誉和持续发展。

三家机构完成整改后及时向我厅和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暂缓承接环境监测类业务。我厅将跟踪整改情况,若再发现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全省承接环境监测项目的社会检测机构,应以此为鉴,对照通报的问题,全面开展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自查自纠,举一反三,不得违反国家环境监测规范、标准方法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责任机制,加强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合理配置监测资源,确保环境监测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可靠性,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

三、建立环境监测质量抽查通报制度

各省辖市环保局应做好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和考核工作,每年均须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社会检测机构数量的30%,抽查结果在“江苏社会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登录网址:www.jsem.net.cn)公布。对拟承接环境监测委托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全面考核,审慎选用。对承担环境监测委托任务的检测机构,要建立监管、考核办法,监管考核情况在“平台”上公布。若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证性的行为,经查实的,应向我厅报告情况,如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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