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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2016-06-30 13:53来源:自然之友微信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强制分类垃圾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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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应统筹规划建设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于一体的城市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实行基地内消防、安全、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清洁化、集约化、集成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修改建议:这段话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修改和调整:“积极探索不同组分垃圾并按照组分比例建立不同的垃圾处理设施,混合垃圾处理模式(焚烧、填埋)不再作为主流末端处理模式。”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要充分认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勇于探索和创新,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的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于2017 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建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细化工作措施,将任务逐级分解到区、街道和社区。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分类的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要认真梳理总结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推广。

修改建议:“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改为:“要于2017 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垃圾分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尤其是确保和落实‘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两个减量指标。”

(二)加快法律法制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垃圾强制分类的法律要求,依法推进垃圾强制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细化垃圾类别,明确标识标志。鼓励相关城市先行出台地方性垃圾分类的法规,规定垃圾强制分类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印制图例图示,方便公众掌握各类标识、容器、分类方法、清洗要求、摆放位置等要求。

修改建议:增加修订 《循环经济促进法》,完成强制性回收目录的内容。

(三)实施有效的经济政策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按垃圾产生量、指定垃圾袋等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促进分类减量。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投入,采取投资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实施垃圾分类的城市建设垃圾收运、垃圾处理等项目。中央财政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今后不再支持未实施垃圾分类城市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修改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目录。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完善向再生资源投放者适当付费的机制。研究建立财政补偿调整机制,当原材料市场价格偏低对再生资源产品造成较大影响时,在分析测算企业成本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合理补偿。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研究设立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基金。地方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不足时予以兜底,确保实施强制分类的各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修改建议:“中央财政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今后不再支持未实施垃圾分类城市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改为:“中央财政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今后不再支持未实施垃圾分类城市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对于“实施有效的经济政策”这一部分内容,也需要有一个完成的大致时间点,尤其是“完善垃圾分类收费制度”的时间安排和规划。

(五)强化监督和目标任务考核

实施垃圾分类的城市要对强制对象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街道、社区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等工作时,把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考核指标。2020 年底前,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应将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情况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建议:“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等工作时,把垃圾分类情况纳入考核指标。”改为:“强制性垃圾分类的城市,都需要将垃圾分类情况纳入政府政绩指标考核体系。”

原标题:自然之友等多家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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