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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2016-06-30 13:53来源:自然之友微信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强制分类垃圾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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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对象

对上述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以下主体,应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

修改建议:强制性对象应包括社会集中源和居民分散源,突破现有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

增加社区和居民,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制主体。

(三)其他规定

1、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本地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等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2、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城市居民(个人、家庭)实施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

3、本方案仅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其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仍按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修改建议:改为:

1.鼓励其他城市自主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2.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分散源和社会集中源探索强制性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

3、本方案仅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仍按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快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办法

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7 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垃圾强制分类办法中应规定强制对象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 类进行强制分类。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

修改建议:改为: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确定投放、收运、处理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

“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 类进行强制分类。”改为:

“针对强制对象,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含居民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特殊行业废弃物等不同类别垃圾,进行强制分类。”

“分类后剩余的其他垃圾仍按现行环卫垃圾收运体系进行处理”改为:

“根据两网融合的需要,重新设计回收体系。”

(一)有害垃圾品种

1、主要品种。包括:废旧电池(含镍氢、镍镉电池、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蓄电池等)、含汞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旧含汞物品(温度计、血压计等)、过期药品、油漆、农药废物、涂料杀虫剂罐、X 光片等感光胶片等。

2、投放及暂存。强制对象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场所或容器对各品种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列入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中的品种,应按照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及处置。强制对象可根据产生有害垃圾的品种、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处理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统筹。

修改建议:1.对于“主要品种”,在原文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干电池、油漆罐、打印机硒鼓墨盒、压缩气罐。

原标题:自然之友等多家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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