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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2016-06-30 13:53来源:自然之友微信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强制分类垃圾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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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目标

到2020 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典型模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含再生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并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厨余等易腐有机垃圾)。到2030 年,生活垃圾分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参与,差异化的垃圾分类模式在全国所有城镇得到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明显提高。

修改建议:“分类收集覆盖指标达到90%”去掉,该指标基本没有意义。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含再生资源回收、分类收集并实施资源化利用的厨余等易腐有机垃圾)。”改为: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2020进入末端处理设施(填埋和焚烧)总量较2015年减少20%,人均垃圾填埋和焚烧量降至0.63千克/日以下;2030年进入末端处理设施(填埋和焚烧)总量较2015年减少50%以上,人均垃圾填埋和焚烧量降至0.5千克/日以下。

2020年,易腐垃圾(即社会集中源和居民分散源的餐厨垃圾)分类回收高于人均60千克/年

再生资源、厨余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有害垃圾分类回收及处理达到100%。

强制分类城市餐厨末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完成,垃圾处理能力占垃圾总量的30%

对于这些目标,2030年应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显著提升。”

理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这一指标没有实质性意义,垃圾分类是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一个系统性工程,而中国的垃圾分类已经提了近20年,有了近20年的失败经验,需要从中吸取教训,设置关键性目标,而不是止步不前。而垃圾分类最根本性的目标是减少焚烧和填埋的处理总量和人均处理量,没有这两个减量目标,强制分类就没有方向,不能形成倒逼机制。过去20年的“假分类、真混合”就会继续。

减量指标的设定参考了欧盟垃圾管理的目标

二、合理划定实施范围和强制对象

(一)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范围

2020 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建办城[2015]19 号)中的其他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修改建议:实施范围增加桂林市。

“2020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改为:“2020 年底前,在以下城市的辖区范围内(包含城区和农村地区)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增加农村地区范围

理由:因为建设部于2000年6月确定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八个城市为我国首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第一批城市除了桂林市,其它都在此次强制性分类范围中。

原标题:自然之友等多家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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