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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2016-06-30 13:53来源:自然之友微信关键词:垃圾分类垃圾强制分类垃圾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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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重要的五项原则,我们对现有的《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明确垃圾分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把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和创新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设施,推进城镇环卫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有效衔接与融合,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修改建议: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需要遵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解释而非1995年由建设部批准的《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2.补充一条“建立执行的监督机制”。

理由:我国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根本大法《固废法》(2005年修订公布)中,“无害化”这一术语也是在未经定义的情况下被使用的。并且,《固废法》中并没有出现“减量化”和“资源化”这两个概念。

而在1995年由建设部批准的《环境卫生术语标准》中对“三化”进行了定义。根据该文件,“减量化”指“使废弃物减小体积、减少重量的处理过程”;“资源化”指“通过管理和工艺措施等,把废弃物转化为资源的系列过程”;“无害化”指“使废弃物的有害成分达到不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系列过程”

尤其是减量化在《循环经济法》和《环境卫生术语标准》中有很大的差别。

(二)基本原则

1、鼓励为主,强制为辅。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对城镇居民个人应以鼓励为主,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并逐步形成主动分类的生活习惯。对城镇范围内责任主体明确的公共机构和企业,应强制其进行垃圾分类。

修改建议:既然是“强制分类”政策,鼓励性的原则不应该出现或者作为主要基调出现在此征求意见稿中。应对城镇范围内责任主体明确的公共机构、企业和居民个人,都应要求强制垃圾分类。

理由:所谓的强制性,应体现在如下新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中。政府:要为强制分类立法立规、订立强制执行的垃圾焚烧和填埋的减量目标,建立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硬件设施、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建立多方参与的回收基金。企业:循环经济促进法下的强制回收目录要激活并逐步扩大,目录内的产品,企业要强制回收,或向回收基金缴费,委托专业机构回收。公共机构、社区和居民:不分类不收集,或不分类多缴费,或不分类要承担法律责任。强制分类的最终目标是减少混合垃圾产生量和处置量,实现“不分类不收集,分好类必回收”的新常态。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我国各地区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垃圾成分差异显著,应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划定垃圾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修改建议:加入“重点突破”原则。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构建与垃圾分类配套的收运体系,推动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建设和完善物流中转设施和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系统。

修改建议:“推动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增加一条:“推动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易腐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毒有害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原标题:自然之友等多家民间组织关于《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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