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废止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不用大惊小怪!

2016-07-05 11:35来源: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关键词: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陈吉宁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距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仅需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分别提交申请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者其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须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编号或者重新记录从业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机构申报的;

(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

(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

第十七条未经申报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计入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情形、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机构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原标题:废止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不用大惊小怪!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工程师查看更多>环境影响评价查看更多>陈吉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