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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05 15: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银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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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第九条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银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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