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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05 15: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银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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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垃圾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许可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一般垃圾应当投放至一般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垃圾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物业管理示范企业的评定中。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在“资源回收日”,各学校、小区、公共场所应组织宣传活动并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贸及果蔬市场、超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及尾菜等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或集中处理。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废旧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赠予或者交换活动。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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