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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05 15: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银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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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垃圾运输至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厨余垃圾和一般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以及人员,垃圾分类收集人员应当着装统一,收集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

(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清理作业场地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九)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四)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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