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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项目表)

2016-07-08 11: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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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水环境执法监管和目标考核

(三十二)推进综合执法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贾鲁河流域内要全面排查排污单位执行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标准情况。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重点排查各类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养殖场(小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到位、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环保局负责。

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并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三十三)提升监管水平

建立地表水环境风险防控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下水污染源追查机制,摸清每条河流流域内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强化危险源、敏感点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河流水质,对超标断面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化解水环境风险;加强汛期和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及时排查处置闸前超标水体和沟渠内长期积存超标水体,保障敏感时期水质稳定;完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准确研判水环境形势。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环保、水利、气象等部门及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联动,实施闸坝联防,重点围绕信息互通共享、联席会商、协调处理纠纷、协同应急处置等内容,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及纠纷。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气象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我省地表水监测断面和考核相关要求,调整市控断面地表水监测断面,增补或优化跨市县界地表水断面监测点位。健全自动监测网络,在市界、重点水源地、环境敏感区域等重要断面优化、补充自动监测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郑州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

提高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各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四)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细化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工程项目,逐一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排污单位。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局等参与。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尤其是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三十五)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评估考核工作,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政府利用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开,坚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群众关心的各类环保问题、环保事件、环保重要工作动态及时予以发布,做到信息公开、信息共享,依法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通过设置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以及环境信访获得各类有效的公众环境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八)构建全面参与格局

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各项法规政策,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行动计划的实施。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提高节约用水意识,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市环保局牵头,市文广新局、教育局、水务局等参与。

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攻坚转型”的关键期,也是“抢抓机遇、奠定基础、确立地位”的决胜期,水污染防治形势更为复杂,任务更为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认真履行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责、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实施硬措施、采取硬办法,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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