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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近百亿 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清单

2016-07-14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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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施《呼和浩特市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排查。2017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依法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推进优然牧业、富源牧业、犇腾牧业、圣牧高科等大型牧业集团养殖场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控制种植业污染。制定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设置农业集中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0年,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大型灌区和中型灌区需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现大、小黑河沿岸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水务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加快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解决农村垃圾乱倒、污水直排等问题。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疏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2016年,完成1368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市农委、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旗(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完成水资源承载力能力评价,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黄河干流(呼市段)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药业有限公司等建成区内企业搬迁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五)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定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健全全市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禁止工业使用地下水,除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外,对于新增工业用水使用地下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74亿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农牧业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进行充分的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农牧业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农牧业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2017年编制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农牧业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在水资源配置中,优先利用再生水、建筑降水等非常规水源,鼓励并积极发展雨水、微咸水等其他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5%、2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水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质监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推广使用感应式、延时自闭式或脚踏式水龙头,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开展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集雨型绿地。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到2017年,创建成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00万亩,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稳定达到055以上。(市水务局、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洗车洗浴等行业节水。通过制定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革新用水工艺等措施,强化洗浴洗车行业节水管理。(市水务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全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配置。市、旗县引黄灌区和主要用水户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严格水量调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业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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