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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近百亿 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清单

2016-07-14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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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水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牧业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推进“智慧环保”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黄河头道拐监测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实现黄河(呼市段)出、入境断面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的实时监控,完成大入黄口断面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初步建成环保综合信息平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流域地表水、农业面源、重点企业视频监控与在线监测,建立排污费征收信息系统、环境综合查询系统、环境监测监控平台、环境风险源与应急指挥系统等,形成技术先进、立体覆盖、安全可靠、运行高效的环境监测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科技手段改善管理体制,深化环保领域改革,实现环境监管的精细化、常态化和科学化。(市环保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财政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以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第三方监测。以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为重点,引入水污染防治第三方审计。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依法落实价格税费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政策。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旗县所在地镇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足额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春华水务公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保本微利”的原则,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建设、经营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市场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金融办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本级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投入,以及环境治理专项经费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经济政策,制定环保减排奖励补贴工作方案,依法对减污排放效果突出企业从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健全环境经济激励机制。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金融办负责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地方性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市水务局负责再生水利用,市环保局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融办负责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开展“红黄牌”管理。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严惩环境违法。深入开展环境执法大检查,制定年度环境整治方案,采取明查暗访、蹲点摸排、监督性监测等手段,对违法建设和生产、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落实)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环保公安大队,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环保所。自2016年起,市、旗(县、区)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公安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九)加强水环境管理

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巩固污染减排成果,围绕“十三五”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十三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城乡建设委、水务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强化排污许可在水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打通和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收费等制度的连接,发挥其核心作用,推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实现全过程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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