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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近百亿 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清单

2016-07-14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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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安全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城市、城镇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市水务局、卫生计生委、春华水务负责供水厂出水水质及入户水质,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质)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逐步清拆一级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分批、分区治理二级保护区内面源污染,从严控制准保护区内污染排放。2016年底前,完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牌、警示牌等标志的优化、调整与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井房、围栏等隔离防护设施的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乡镇、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加快哈拉沁水库、二道洼水库建设,实施哈素海调水工程,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市水务局负责报废钻井、取水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提供地下水点位水质监测数据;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防渗处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

开展全市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地下储罐整改。制定完成石化企业地下储罐及防渗措施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改任务。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加快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治理。完成京城固废、呼和浩特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改扩建工程建设,完成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营,实现渗滤液全部收集处理与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参与,市城乡建设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逐一排查建成区水体黑臭状况,确定黑臭水体名单,按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及整治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建成区黑臭水体进行集中治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建成区彻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市水务局牵头,市园林局、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等参与,春华水务公司负责落实)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等参与,春华水务公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重点河、湖、湿地水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制定哈素海、红领巾水库、五一水库等重点湖库达标行动计划。实施湖库综合治理工程,保障湖库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重点开展大青山生态保护和黄河水源生态涵养林建设,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推进城镇水源涵养区建设。(市环保局、林业局牵头,内蒙古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分局、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农牧业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大黑河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2016年10月实现碧波荡漾。全面启动大、小黑河、扎达盖河、乌素图沟、哈拉更沟以及乌素图水库、奎素水库即“四河两库”综合治理项目,推进宝贝河等城镇水体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完成海流水库及上游河道综合整治、大入黄上游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确保黄河呼市段总体水质优良。对黄河、浑河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等参与,春华水务公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局等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强化组织统一领导,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水污染治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领导小组成员根据政府下达的目标和任务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发挥统领作用,统一管理、调度。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责任,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完成方案目标任务。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和任务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

市有关单位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把落实本方案目标任务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务求多措并举地提高工作实效。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分解到本单位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二)细化目标任务,筛选储备项目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逐项梳理《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调查水质状况,摸清目标差距,排查任务措施,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考虑与2016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的衔接,各旗县区在制定报批总体工作方案的同时,要将2016年度实施方案一并报批。2017年起,逐年度方案按时、按程序报批。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要以解决水环境质量问题为导向,针对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筛选、储备、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前期材料准备、申报、实施、验收要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明确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实施精准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

(三)严格考核评估,强化监督问责

自治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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