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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全文)

2016-07-14 10: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污水管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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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1)综合整治农业种植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制订武汉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探索面源削减与点源削减的抵扣政策,减少氮、磷排放量。鼓励使用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年均递减1—2%。(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提高农田环境保护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境保护规定。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采用先进的农业灌溉技术和耕作方式,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到2020年,各类循环农业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016年9月底之前,各新城区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广冲水式厕所和生态拦截工程。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有效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到2017年,全市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7年村庄环境整治率达到60%;到2020年全市70%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到2030年,全市95%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控制移动源污染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2016年9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防治方案。全面排查现有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分类分级执行船舶结构、设施、设备的环保相关标准,现有船舶2020年底之前全面改造达标,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船舶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标准,禁止不达标船舶在武汉市水域内通行。(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长江、汉江岸线污染综合整治,优化港口码头布局,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须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处置设施,完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于2017年底之前达到建设要求,其他港口于2020年底之前达到建设要求。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者应当制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武汉海事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结合城市绿化和初期雨水利用,积极推行低环境影响的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净、排相结合的大型集中式和小型分散式雨水洪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城市雨水资源利用。加大对建筑工地、路面、城区雨水排口的垃圾和污水、汽车尾气、大气干湿沉降等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防止污染物随雨水径流污染水体。规范和完善道路管网、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建设,优化排水体制,减少不透水地面比例,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五)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纳污能力,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等规划,坚持“产业集聚、布局合理、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分类规划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完善功能布局。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沿岸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格控制除武汉化工区外的新建石化、化工等项目。通过推行高耗水行业用水先进定额标准和限定指标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废水排放全部达标等措施来合理优化和调整工业产业空间布局。(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科学规划水域控制范围。2016年底之前,科学划定江河湖库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滨江滨湖保护区和缓冲区。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留足河流、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合理调整水域周边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水域规划控制范围内选址,2017年底之前,依法关闭、停办、迁移、转产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形成临江环湖沿河园林绿化景观。(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机制

逐步建立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根据我市流域水质控制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先保护水质良好水体,着重改善不达标水体环境质量,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禁止新建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制革、农药、电镀等高污染项目;工业企业须向工业园区集中,原则上禁止审批园区外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禁止审批向水质良好水体或者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排污的建设项目;向不达标水体排污的新(改、扩)建项目,对应的超标污染物实行同水体2倍减量置换;对无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或者相关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可能造成污水直排的项目实施限批、缓批。未完成水体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和企业,不得批准建设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调整产业结构

(1)推动污染企业退出。三环线内,重点行业(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工业项目“只出不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武汉制造2025行动纲要》的有关要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区域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订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全市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各区要梳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并于2016年7月底之前将本区小型工业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拟取缔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2016年底之前全部取缔。(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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