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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全文)

2016-07-14 10: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污水管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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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清洁生产

(1)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清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技改现状,2016年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提出实施清洁化改造计划;2017年底之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者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除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使用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须着重进行清洁生产分析,原则上应当采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达到行业清洁生产二级水平(国内先进)。(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六)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严控用水总量。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控制超计划用水。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到202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5%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善水费政策。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研究制定农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之前,全市均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实行农业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

(3)严控地下水开采。2017年底之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区范围划定。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浅层地下水,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科学保护水资源

(1)科学核定基本生态流量和纳污能力。加强水功能区监管,根据水功能区类别,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依据。2020年底之前,核定重点江河湖库生态流量和纳污能力,将跨界江河湖库生态流量需求报上级政府,作为流域水量分配调度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加强江河湖库水量科学调度。2018年底之前制订完善市域内水量调度方案,对于已建和新建的水利工程,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满足自然保护区、景观、湿地、鱼类产卵场等敏感区域的需水要求。优先保障汉江武汉段等重点水源生态流量、东湖等重点湖泊和梁子湖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水位。(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水循环利用

(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水平,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自2016年起,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到2020年底,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1%。(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促进再生水利用。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推进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因地制宜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和管网,工业生产、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冲厕、道路保洁、洗车、景观、设备冷却水等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10%以上。推进中水回用及雨水收集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到2017年底,建立万元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考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和用水计划考核,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工业取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重点抓好石化、电力、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钢铁、汽车、食品饮料等高耗水行业企业要通过强化企业内部节水管理、应用节水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节水水平。(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2016年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2020年底之前完成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更换改造工作。对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此项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推进农业节水。大力发展节水增效农业,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以灌区为单元,加强灌溉设施的更新改造及节水灌溉体系建设,恢复提高灌溉能力,提高节水灌溉率。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节水设施覆盖面积达到2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七)保障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监管

(1)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饮用水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机制,明确环保、水务、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在饮用水监管中的职责,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由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供水单位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建设规范化水源保护区。依法科学合理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水源保护区红线纳入规划控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建设视频监视监控系统,因地制宜建设防护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生态围栏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止种植、养殖、垂钓和游泳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农村饮用水保护。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档升级,推进集中供水管网延伸服务,合理整合归并小水厂,提高农村集中供水覆盖率和供水水质,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形成定期报告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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