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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1.保护水生态空间。严格水生态空间管控。严守水生态底线。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成我市省级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域等与水生态系统功能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严控泉域生态空间。划定城市山体、城市河道水系、泉水重点渗漏带、泉水直接补给区等四条保泉生态控制线,提出分区分类管控要求,并将相应管控要求纳入名泉保护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城市园林局、市名泉办牵头,市林业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等参与)留足城市水域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和湿地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水域面积。(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行业企业退出方案,严格执行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钢铁、石油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重点落实我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东部老工业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化工企业搬迁、转产或关停。(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等参与)开展南水北调沿线、海河、小清河流域环境风险评估,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编制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和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尽快完成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确定重点监测、监控水质指标。县级以上政府及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县(市)区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大以锦绣川、锦阳川、锦云川为重点的南部山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力度。(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参与)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制定超标水源水质达标方案,逐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参与)加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保护与管理,建设应急供水设施,保障事故状态下的水源供给。(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保障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落实山东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专项行动计划。对影响水源地、输水干线的道路、桥梁,输油、输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防泄漏等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造;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运名录,加强道路等流动风险源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全市250余个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3.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选择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等适宜地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站)、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推广建设以改善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因地制宜建设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规范人工湿地建设和运营。(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开展湿地保护恢复与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专项行动,逐步健全退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市场推进的原则,在河流湖泊防洪大堤以内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加快推进小清河沿线湿地、沿黄滩区湿地、北部平原河网湿地和河流源头生态湿地恢复建设。积极开展玉符河、腊山河、商中河等生态河道建设,使河道水面增加、沿河植被和水生生物得到恢复,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积极恢复河流历史走向和湖泊原有水面,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城市园林局、滨河集团、西城集团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保持洪范池泉域、济南泉域、白泉泉域和百脉泉泉域泉水水质良好,达到或优于地下水Ⅲ类标准。对白云湖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湖库开展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小清河流域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保护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实施城区水网建设,修复城区水系生态。以黄河、南水北调输水干渠、五库联通等骨干工程为依托,实施城区水网建设,通过新建平原水库、供水水厂和水系连通工程,提高蓄水能力,优化调度方案,向城区河道、重点渗漏带、城市山体公园、沿河湿地补水,保障河道生态基流,修复城区水系生态,提高保泉效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水利局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园林局、济南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落实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水质目标管理。分流域划定控制单元,明确国家、省、市三级控制断面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自2016年起,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断面,所在县(市)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控制断面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按规定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深化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和省进度安排,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等参与)
2.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重点推进在线监测,逐步实现小清河源头、省控以上河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全覆盖。完善市、县两级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市控以上河流控制断面、污染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和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网格运行管理机制,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和抽查督查制度,市、县(市)区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着力完善上下结合的独立调查工作机制、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进一步完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程序,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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