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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2016-07-15 14: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济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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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投入生产、未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企业监管。大力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各类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提高环保队伍职业化水平。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加强县级环保部门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乡镇(涉农街道)相关机构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察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高环境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完成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3.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全面调查沿河环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监控评价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科学设置河流、湖库预警监测点位,建设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防控平台。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级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定。强化跨河道路(桥梁)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1.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为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并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切实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2.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市政府建立定期协调、督查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按要求调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调度、检查、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各类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引导国有和市控以上重点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树立企业环境友好形象。指导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4.完善“河(段)长”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河道管理河(段)长制有关要求,河(段)长牵头负责辖区河道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整治、水质保障、日常管理,确保水质稳定达标。进一步建立覆盖市控以上控制断面的“河(段)长制”管理体系,健全河道巡查排查、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督查督办、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5.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

对实施情况较差的,要按规定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抓好督促整改;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重视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二)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价格体系,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城市供水价格与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市物价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制度,做到应收尽收。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建立健全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PPP制度体系。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河流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为重点,推广运用PPP模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要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保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中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河道清淤等工程正常运行,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在小清河流域探索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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