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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7-25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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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水环境管理考核制度

(二十四)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对水质劣于Ⅴ类、Ⅴ类或其它水质需要改善的国家和省考核断面,各地应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于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断面达标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各地每年向社会公布断面达标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环保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到2020年,各地好于Ⅲ类断面比例逐年提高,劣Ⅴ类断面消除。(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十五)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总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完善全市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在太湖流域编制实施总磷、总氮总量控制方案,对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各地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配合)

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排查国家及省考核断面、控制单元的基本情况,划分优先控制单元、一般控制单元,细化目标设置,实施精细化管理。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III类等良好水质的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它水质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镇江海事局等配合)

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根据省环保厅要求,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它需发放许可证的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健全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在满足周边水域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允许作为受让方与本辖区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构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六)严格管控环境风险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全面调查沿江河(长江、运河等)区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逐步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风险监管,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建立水陆危险废物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向水体倾倒、抛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镇江海事局等配合)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研究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监控评估办法,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镇江海事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地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等配合)

(二十七)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评估机构、人员、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司法局、镇江海事局、市法制办等配合)

(二十八)推行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

配合省里部署开展水生态功能区划管理研究,逐步建立全市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实现水生态监控、水生态健康评估、水质基准标准转化等三大技术支撑的新型水环境管理模式。(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九)健全法规规章

加快制定水源地保护、排污权交易等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牵头协调,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镇江海事局等配合)

(三十)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各地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市级督查、辖市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不断完善环保督政体系,加强对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配合)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各地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水上倾倒危险废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镇江海事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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