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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7-25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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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建立多元融资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分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镇江银监分局等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各地应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建设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三十九)完善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畅通融资渠道。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对节水环保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和限批区域的企业,从严控制授信。(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分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镇江银监分局等配合)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它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功能,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可以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市金融办牵头,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

(四十)深化水环境补偿制度

配合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完善全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健全覆盖主要流域水环境补偿制度。根据流域治理及国家和江苏省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要求,优化补偿断面设置,及时修订补偿实施细则和监测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十、加强组织实施

(四十一)强化属地治污责任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6至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立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四十二)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责任

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各有关部门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镇江海事局等配合)

(四十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聚集园区内的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市经信委配合)

(四十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构建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建立水环境质量问责追责机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或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水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配合)

(四十五)实施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布各地水环境质量排名,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环境知情权。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

根据省统一部署,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配合)

(四十六)加强社会监督

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电话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和环境建设项目的意见。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法院等配合)

(四十七)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水环境保护和防治宣传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把水资源节约、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健康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和咨询,引导其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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