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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意见

2016-07-26 10: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绿色清洁生产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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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构建多元化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清洁生产服务中心,协助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支撑工作。建立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联盟,集中专业和技术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政策研究、技术攻关和推广,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指南、案例汇编。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清洁生产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公布清洁生产服务机构年度业绩情况,发挥优秀服务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我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清洁生产专家队伍,加强对专家的交流培训,统一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解和评估验收尺度,为全面开展清洁生产提供人才资源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J包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八)加强对外合作。

以“清洁生产伙伴计划”为契机,建立粤港清洁生产长期合作机制,深入推动粤港两地企业节能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及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政府部门在清洁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和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促进技术、人才和信`急交流,全面提升我省清洁生产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包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清洁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科技厅、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省农业厅、商务厅、住建厅等部门在相关领域,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拓宽我省清洁生产覆盖面。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清洁生产步伐。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急化、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务实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共同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J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十)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积极推进《广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抓紧修订《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以及政府管理有关流程及要求。结合我省产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绿色清洁生产团体标准制定发布。(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法制办、质监局,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

(十一)完善激励机制。

创新投入方式,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财政、经济和信`急化、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给予补助,对审核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工作给予支持。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按规定给予安排。

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积极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完善担保方式。支持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用于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绿色项目建设,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清洁生产、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用于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的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企业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可不另行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变动由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清洁生产验收的方式予以确认。制造型工业企业达到清洁生产企业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实施成效作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加分条件。

发挥领跑者作用,带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筛选一批清洁生产审核成效突出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企业、环境保护领跑者等。给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项目审批、财政专项申报、政府采购和招标等方面重点支持,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中高费方案(项目)。省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J总量指标,可以优先考虑转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项目。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包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科技厅、金融办,各级经济和信J息化、环境保护、财政、科技、金融部门)

(十二)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各地清洁生产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节能、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和相关考核。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相关程序、标准,对清洁生产审核进度和质量严格把关。各地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的执法监管,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纳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无特殊原因拒绝、拖延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的,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开展审核验收的企业,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十三)加强宣传培训。

应用现代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管理制度、技术资讯、典型案例等信`息。通过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市县级管理部门、企业和服务机构的清洁生产培训,开展示范企业经验交流和技术推广现场会,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惑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级经济和信.包化、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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