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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过环境公益诉讼元年 环保NGO将继续迎难而上

2016-07-27 14:05来源:可道的博客作者:常雪羽关键词:生态修复环保组织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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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门槛的降低,会不会引起滥诉问题?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在2015年有了较大进展,但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仍然太少,同时也有一些起诉到法院的环境公益诉讼尚未立案。根据自然之友的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的说法,从 2015 年案例来看,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均是主体不适格。

【有道学堂】适格: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

首先,环保团体的能力各有差别,组成成员阶层比例不同,立场也就有所差异。所以,在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条文中也对环保NGO做了必要的限制。

据有关统计,“目前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环境保护相关社会组织有 6000 多个,其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6个,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00多个,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00多个”。并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目前全国 5 年以上没有违法记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国内有300家左右。由此可见,完全符合新环保法规定的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环保NGO数量减少。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证据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被收集到,这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相对熟悉,且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诉讼能力。

最后,非政府的环保组织存在人力缺乏、财力不足等问题。例如,环保NGO的活动需要经费的支持,这也或多或少会使得诉讼受到赞助方的影响。因而,为了防止滥诉的发生,新环保法强调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所以,新环保法在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环境诉讼的规模有所增大,但不会出现大规模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

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将面临哪些挑战?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环保NGO必然需要面对许多棘手的问题,而其自身的不足或短板也让诉讼面临着不少的挑战,归纳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案件所需高额费用该通过哪些途径筹措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例如,2015年1月4日,在京正式启动的由自然之友发起、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支持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这是民间环保组织在破解资金难题上走出的第一步。该基金的目的是资助和支持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这样的基金机制的设计不是预先支付的,因此依旧会让环保组织面临资金的压力。更不用说,目前绝大部分设区的市和省(自治区)尚未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第二种是从被告方获得法院判决支付的费用。

其次,环保NGO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时亦要面对司法上的“执行难”问题。现实是骨感的,赢了官司赢不了赔偿与支付的情形屡见不鲜。众所周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诉,而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提起诉讼的。因此,被告方败诉后所要承担的赔偿和支付的数额就不会很小。在法律、赔偿金等多方面的压力下,被告企业虽有能力支付但也可能抗拒执行。虽然环保NGO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告企业总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责任。从这方面看,我国的法律机制还需继续完善。

再次,赔偿款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在案件执行阶段,环境修复费用等款项的管理和使用,以及赔偿金的监督和跟踪都是新出现的问题,应尽快细化。

然后,缺乏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人才也是较难解决的问题。目前的状况是,环保NGO缺乏专职的法务人员,在我国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律师大多数是兼职。同时,在证据收集的技术支持方面,也需要更多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人才。

最后,环保NGO在地方注册,怎样摆脱地方干预的问题。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由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环保NGO就必须面对严苛的地域管辖所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坚守自身的立场。

综上所述,无论现在还是未来,我国的环保NGO都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但社会一直在进步,我国法律和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环保NGO自身也将不断发展和提升,进行环保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会消减。据2016年3月14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简讯称,自2016年1月1日起,其共提起17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整体良好的大环境下,以环保NGO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必将迎来曙光。

作者简介:天津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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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跨过环境公益诉讼元年 环保NGO将继续迎难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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